(2015)二中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保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法定代表人孔林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陆海村143号。法定代表人徐雁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100号综合办公室605室。法定代表人陈永开,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开,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永开。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津高民二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裁定本案由我院负责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开在银行的存款45623554.82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开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46810元和执行费113270元。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