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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延林与邱俊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林,邱俊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王延林。被告邱俊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原告王延林诉被告邱俊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延林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