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0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二冬与王迎春、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冬,王迎春,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639号原告赵二冬,居民。被告王迎春,居民。被告陈梅,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兵林,居民。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二冬诉被告王迎春、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二冬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