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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二冬与王迎春、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冬,王迎春,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639号原告赵二冬,居民。被告王迎春,居民。被告陈梅,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兵林,居民。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二冬诉被告王迎春、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二冬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