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田径与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径,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73号原告:张田径。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委托代理人:胡玉萍,系广东恒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佩婷,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径诉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田径以与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田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田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田径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羽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