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肖冬梅与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冬梅,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58号原告:肖冬梅,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生,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子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冬梅与被告舒城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冬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靳华宏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