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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白某某,住平泉县。被告海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秀艳独任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