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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胡乾喜与胡绍兴,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胡乾喜,男,汉族。被告杨梅,女,汉族。被告胡绍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胡乾喜与胡绍兴,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乾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乾喜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乾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胡乾喜负担。审判员  陈家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