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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段雁飞、XX与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雁飞,XX,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165号原告段雁飞,男,29岁。原告XX,女,30岁。被告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雁飞、XX诉被告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雁飞、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雁飞、XX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雁飞、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雁飞、XX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