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段雁飞、XX与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雁飞,XX,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165号原告段雁飞,男,29岁。原告XX,女,30岁。被告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雁飞、XX诉被告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雁飞、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雁飞、XX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雁飞、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雁飞、XX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