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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魏西龙与青岛泽润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西龙,青岛泽润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魏西龙,男,汉族,住山西省代县。被告青岛泽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谈绍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受理原告魏西龙与被告青岛泽润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魏西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泽润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代理审判员  刘素虹人民陪审员  魏德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