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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乔峰坡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乔峰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0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华荣,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乔峰坡,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浚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信用卡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四分之一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奕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乐艺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