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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冉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初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冉某,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南昌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