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温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政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新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