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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与蔡福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541号被执行人蔡福军,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大专文化,系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综合采煤队队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石惠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福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蔡福军应缴纳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蔡福军应缴纳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