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应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4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某。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某及辩护人章玉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傍晚,被告人应某某在本区惠南镇拱卫路康夏建筑工地生活区食堂内买饭时因饭钱问题与食堂工作人员被害人赵甲发生争执。被告人应某某遂回宿舍取水果刀返回食堂,用水果刀将赵甲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赵甲的伤势,构成轻伤。当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时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赵甲的陈述笔录;证人赵乙、吴某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损伤伤残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应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应某某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扣押在案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应某某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应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 军人民陪审员 严中南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