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进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744号罪犯卢进,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8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进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五��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进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01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