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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开化居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小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居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小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开化居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华康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运花,开化县华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小贞(又名姜晓贞)。原告开化居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小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化居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小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居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小贞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居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小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居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诗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