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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庞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庞某甲。被告:庞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诉被告庞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甲以原告拟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