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卢建主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建主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59号罪犯卢建主,男,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临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临县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积分3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建主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