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华、田庆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姜华,田庆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石洪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庆岐。委托代理人:苏晶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姜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因保险合同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告田庆岐与原告姜华系亲戚关系。2013年8月13日,原告田庆岐以原告姜华的名义为其所有的冀B×××××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处投保了不计免赔182520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止。2014年7月16日14时3分许,原告姜华驾驶冀B×××××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时,因天降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致使原告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进水无法正常行驶。2014年7月21日,唐山市气象局出具了气象灾害证明,证明2014年7月16日,唐山市(区)出现暴雨天气:站点24小时降水量100.8毫米;属于大暴雨气象灾害。2014年7月29日,河北子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书,结论为冀B×××××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100270元,公估费为3000元。原告因车次事故又支付拆解费8000元、拖车费1000元,上述合计112270元。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原告车辆因涉水造成的发动机及线束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系投保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路积水导致的车辆被水淹,暴雨是导致车辆被水淹造成损失最主要原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自版》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第(四)款约定:被告应对暴雨造成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负责赔偿。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原告经济损失经核算为:冀B×××××号车辆损失100270元,拆解费8000元,拖车费1000元,公估费3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12270元。被告平安保险以鉴定车损数额为无修理发票情况17%税金和工时费不应当得到支持为抗辩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姜华、田庆岐冀B×××××号车辆损失100270元,拆解费8000元,拖车费1000元,公估费3000元,以上共计1122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田庆岐车辆在我公司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但没有投保涉水险,而本案被上诉人车辆是由于行使进积水中导致车辆进水受损,因此,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对于被上诉人的车损,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上诉人虽提交了评估报告,但没有提交车辆维修发票,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车损数额过高。3、鉴定费拆解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田庆岐所有的冀B×××××小型轿车在上诉人处投保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车辆受损,上诉人作为车辆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给予赔偿。被上诉人投保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路面积水导致车辆被水淹,暴雨是导致车辆被水淹造成损失最主要原因,其损失并非车辆涉水行驶所造成。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委托河北子胜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公估。该公估程序合法,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投保涉水险,故对被上诉人的车损不应赔偿,其理据不足。拆解费是查明车辆损失程度和性质所应支付的合理费用,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