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19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海口日昌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229号“海南钢材交易市场”钢材交易区A栋A81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佳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全,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海仲字第554号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全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海口日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2780000元并就拖欠支付其中的60万元、6万元、6万元、206万元分别自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12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仲裁费14291.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1563元。但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