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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某坦与被执行人深圳伟XXXX有限公司付款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XX,深圳市XX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523-2号申请执行人洪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薛XX。申请执行人洪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达电子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XX达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475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深圳市XX达电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XX达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475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