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利琼与杨善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琼,杨善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周利琼。被执行人杨善作。周利琼与杨善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善作银行存款2241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