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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利琼与杨善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琼,杨善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周利琼。被执行人杨善作。周利琼与杨善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善作银行存款2241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