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1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LAINCASTEL。委托代理人周妙雯,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玉珍,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