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于凤琴诉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琴,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25号原告:于凤琴,被告: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琴诉被告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凤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于凤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凤琴负担。剩余诉讼费25元,退还原告于凤琴。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