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庆良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35号罪犯刘庆良,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4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庆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大刑二终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庆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辽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至2024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2年8月监狱记功奖励1次,2014年4月监狱表扬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庆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