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党永花与甘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永花,甘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党永花,女,蒙古族,青海省乌兰县人。被告甘迎春,女,汉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原告党永花诉被告甘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党永花于2015年4月23日以被告甘迎春已主动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永花自愿要求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永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永花承担。审判长 秦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