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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牟丹红与郑咸光、陈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丹红,郑咸光,陈小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903号原告:牟丹红。委托代理人:翁文新,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咸光。被告:陈小惠。原告牟丹红为与被告郑咸光、陈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丹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丹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丹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牟丹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安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