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胜鹏与被告孙翠珍、孙雪怀、罗凤哥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鹏,孙翠珍,孙雪怀,罗凤哥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张胜鹏,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萍,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翠珍,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孙雪怀,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被告罗凤哥,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鹏与被告孙翠珍、孙雪怀、罗凤哥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