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史丹丹与牛国伟、河南和靖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丹丹,牛国伟,河南和靖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004号原告:史丹丹,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西,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国伟。被告:河南和靖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丹丹诉被告牛国伟、河南和靖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丹丹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应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