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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董永林与仲昭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林,仲昭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董永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昭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