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常芳与钟际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常芳,钟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高常芳,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钟际玲,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薛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4)博丹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际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际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丹阳分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