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常芳与钟际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常芳,钟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高常芳,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钟际玲,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薛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4)博丹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际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际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丹阳分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