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行非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西安市碑林区丰佰顺老潼关肉夹馍小吃店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丰佰顺老潼关肉夹馍小吃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碑行非审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婧,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阎玉安,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丰佰顺老潼关肉夹馍小吃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号*号楼交大创业园门面*号。负责人刘鹏。2015年4月24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丰佰顺老潼关肉夹馍小吃店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碑人社罚字(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德清审判员 潘 荣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