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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超与马秀丽、马晓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马秀丽,马晓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703号原告:刘超,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喜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秀丽,女,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马晓光,男,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马秀丽、马晓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