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姚国太与潘家林、周立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太,潘家林,周立兰,潘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姚国太,男,1948年11月1日生,汉族,马鞍山轻工轧钢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家林,女,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马鞍山轻工轧钢厂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周立兰,女,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第三人:潘静,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教师,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山,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姚国太与被告潘家林、周立兰、第三人潘静债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