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被告胡某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大专文化,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兰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