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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被告胡某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大专文化,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兰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