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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西国励能源公司与湖北阿玛宁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国励能源有限公司,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19-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国励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国励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9日,江西国励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土地和房产,本院因另案己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第1222607号、1226580号、1226544号、1221346号、1221349号、122135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第250109089号、第250109091号、第250109092号、第250109093号)进行了查封。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西国励能源有限公司320263.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