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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华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吴健祥、杨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华峰电缆有限公司,吴健祥,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华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铜南村灯庄组。法宝代表人:夏侯筌,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健祥。被执行人:杨顺。天长市华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吴健祥、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吴健祥、杨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吴健祥、杨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健祥、杨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6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