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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发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李XX,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X,女,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被告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实2010年1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证据二、村委会证明,证实原、被告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城西村小西屯居住至今。证据三、身份证信息,证实被告身份。陈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外债、债权、有价证券。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未尽到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xx与被告陈x离婚。二、离婚后双方住房均自行解决。诉讼费860元(含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宏宇代理审判员  徐宏滨人民陪审员  姜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庆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