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姚某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政协大厦维景大酒店服务员,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现住济南市。被告时某甲,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克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时某甲于2011年5月相识,在双方了解不够、被告时某甲隐瞒离异事实,且原告姚某某意外怀孕的情况下,双方于2012年3月6日草率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5月11日生育儿子时某乙。婚后,被告时某甲不讲诚信,没有责任心,不务正业,经常辱骂原告姚某某及其家人,且参与高利息借贷。由于被告时某甲的上述诸多恶习,原、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被告时某甲仍多次向原告姚某某借钱,且原告姚某某还独自给被告时某甲还清债务。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时某乙由原告姚某某抚养,被告时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时某甲(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11年5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原告姚某某怀孕。之后,原、被告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5月11日生育儿子时某乙。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但并无根本矛盾。现原告姚某某以被告时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出言辱骂、存有借高利贷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时某甲书写的借款协议书、借条、欠条及原告姚某某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有一子,双方应倍加珍惜在婚后生活中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矛盾系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没能正确解决家庭矛盾所致,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出现家庭矛盾后,应多从自身找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多为对方、为孩子、为家庭考虑,不应轻言离婚。只要原、被告能相互体谅,共同肩负起对家庭的责任,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与夫妻感情,双方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