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黎平与孔德彬、陈维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陈黎平。被告孔德彬。被告陈维凤。被告张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黎平与被告孔德彬、陈维凤、张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陈黎平、杜坤名下坐落于方圆商住区房产(面积159.67平方米)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即日起查封陈黎平、杜坤名下坐落于方圆商住区房产(面积159.67平方米)。二、从即日起冻结被告孔德彬、陈维凤、张向军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武忠平人民陪审员 张 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