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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萍,陈娴,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陈莉萍。被执行人:陈娴。被执行人:张恒。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莉萍与被执行人陈娴、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26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恒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某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陈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恒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恒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某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