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宾与江苏锦昊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宾,江苏锦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徐宾。委托代理人陈峰华,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锦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楚水路3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宾诉被告江苏锦昊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宾撤回对被告江苏锦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宾负担(已交)。审 判 员 王艳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吕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