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孟凡建与于斌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凡建,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斌,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居民,住章丘市。原审被告:赵军红,女,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章丘市。再审申请人孟凡建因与被申请人于斌、原审被告赵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凡建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孟凡建分别于2010年6月30日和2010年7月7日为于斌书具数额为108000元、32000元的借条两份。于斌、孟凡建及案外人马学军于2007年4月29日为王维合书具欠条一份,借款数额为23万元。于斌、孟凡建于2009年1月11日为王维合书具保证书一份,保证还清借款本息。于斌已经偿还王维合借款本息共计26万元,以上事实清楚。鉴于于斌持有孟凡建亲笔书写的数额为14万元的借条,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孟凡建偿还上述款项并无不当。于斌、孟凡建共同作为保证人,于斌在履行了保证义务26万元后,请求孟凡建支付其l3万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上述债务发生在孟凡建、赵军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判决赵军红承担连带责任正确。孟凡建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孟凡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凡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