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闫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闫某。被告沈某。原告闫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常常对原告实施暴力,被告还打我的亲友。结婚几年来,原告常常在家庭暴力下生活,为了两个孩子原告一再忍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仍我行我素,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于2007年被迫��家出走,其间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在被告仍不悔改,原告万般无奈之下提起离婚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断。被告未书面答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同居生活,××××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生育长子沈振海,现年25岁,已成家。1999年生育长女沈丹萍,今年16周岁,现随原告生活。2006年6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07年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虽因一些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原告离家出走,只因双方缺乏理解沟通,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共同努力维护和睦的家庭��系。且被告在庭审中要求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维钧审 判 员 刘玉川代理审判员 肖占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润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