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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小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钟建芳与青岛大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建芳,青岛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91号原告钟建芳。委托代理人孙玉叶,系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芸,系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大学,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308号。法定代表人王安民,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姜瑞雪,系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芳诉被告青岛大学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建芳负担。审判员  王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