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宾馆与被告倪龙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宾馆,倪龙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陕西宾馆。法定代表人:王锦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于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江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龙涛,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宾馆与被告倪龙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宾馆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宾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余 洁代理审判员 吴 娜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