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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铁路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铁路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55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联合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铁路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35号南京华能城市花园B区综合楼第八层。法定代表人马济。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南京铁路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对被告南京铁路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审判长 徐 新审判员 梁永宏审判员 谢慧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