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翼飞、郭元乾等与李宁、毛雅丽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宁,张翼飞,郭元乾,孙立旺,姚博,毛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翼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元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雅丽。上诉人李宁因与被上诉人张翼飞、郭元乾、孙立旺、姚博、毛雅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3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因此,上诉人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原审原告郭元乾、孙立旺、姚博住所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辖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