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青芳与申景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沂沭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芳,申景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沂沭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87号原告王青芳,女。被告申景豹,男。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沂沭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负责人何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芳与被告申景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沂沭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青芳负担。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