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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青芳与申景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沂沭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芳,申景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沂沭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87号原告王青芳,女。被告申景豹,男。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沂沭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负责人何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芳与被告申景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沂沭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青芳负担。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