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苏某与姜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姜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利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某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磊 微信公众号“”